九一制品厂麻花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严明学术纪律,推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册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以九一制品厂麻花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诚实客观。在科学研究中,提倡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严谨认真,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科学民主。在科学研究中,贯彻"双百方针",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坚持科研学术平等,反对武断学霸作风,诚恳虚心对待学术批评质疑,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第五条 团结协作。在科学研究中,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凝心聚力,发挥团队作用。
第六条 开拓创新。在科学研究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第三章 学术行为规范
第七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行为规范:
(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自己的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叁)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作全面分析和评价;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社会效益、有关技术指标、所需科研经费等。
(六)须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遵循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 坚决杜绝和抵制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如:未在文中明确标注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学术研究成果中的观点或文献资料。
(二)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研究结论而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统计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等。
(叁)弄虚作假,夸大学术价值,骗取科研项目;虚报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谎报成果学术层次和获奖级别等。
(四)未参加项目研究或创作,而在论文、着作、报告等科研成果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六)伪造或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据。
(七)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将自己或他人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或泄漏。
(八)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学院、集体或个人的技术、学术秘密)。
(十)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对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等。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有责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技术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投诉。
第十条 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投诉进行调查,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被媒体曝光的我院违反学术道德事件,由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期间,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侵犯他人着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者,依照有关法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院党委会审查处理。处理方式: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奖励、暂缓或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