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制品厂麻花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和技术研发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九一制品厂麻花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设立的、行使学术事务的评议、评审、评定和咨询等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道德、学术评价、技术创新、产学研用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科研兴院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17名及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设秘书长1名,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技术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各系(部)自主推荐、学院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上述人选均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院和各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相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专业领域或者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成果;
(叁)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应为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叁)履行职责不力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委员的缺额递补,由原所在教学系(部)提名,按本章程第六条程序产生。
第叁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提出质询;
(叁)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叁)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
(一)学院科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术九一制品厂麻花方案;
(叁)教学科技成果等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评定以下事项:
(一)评审、推荐各类科技课题的立项申报,评议重要的横向科技项目;
(二)评审、推荐各类教学科技成果;
(叁)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科技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自主设立学院各类学术、科技项目以及科技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科学研究、技术合作等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科技重大项目的申报;
(叁)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道德建设相关工作:
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评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评议、评审、评定的学术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结论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道德状况、应用技术研究水平、产学研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学术委员会整体运行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